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中醫事業發展的要求,加強和規范中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建設項目的科學決策和建設水平,合理確定和正確掌握建設標準,不斷提高投資效益,加速中醫醫院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不斷滿足人民群眾醫療保健的需求,依據法律、法規,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中醫醫院建設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所提供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中醫醫院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中醫醫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整個建設過程建設標準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建設規模在60~500張病床及以上的中醫醫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漆t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應認真貫徹執行憲法中關于“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的規定,堅持“中西醫并重”和醫藥結合、同步發展等方針政策;遵循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及政府有關區域衛生規劃和發展中醫事業的規劃。
第五條 中醫醫院建設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工程投資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統籌安排建設,并按照中醫醫院建設用地要求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六條 中醫醫院建設的總體規劃必須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相關要求,應一次規劃一次建成。投資確有困難的可一次規劃、分期實施,并留有改造和發展余地??傮w規劃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改動。
第七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應該貫徹科學發展,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學,方便患者,不斷改善就醫條件等原則,中醫醫院建設應突出中醫藥特色。
第八條 中醫醫院的改、擴建,應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設施。
第九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擬建醫院所需提供中醫醫療服務的區域人口數、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醫療服務需求等因素確定。每千人口中醫床位數可按0.27張床確定。
第十一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分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及以上六種。
第十二條 中醫醫院的日門診量宜按其與所設床位數的比值3.5~5.5確定。具有??铺亻L的中醫醫院日門診量可按特長??茖嶋H日門診量做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用房,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藥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服務等輔助用房組成。
第十四條 中藥制劑和大型醫療設備等單列項目用房,應根據中醫醫院需要合理設置。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醫醫院,尚應根據其承擔任務的大小,增加相應的科研和教學設施用房。
第十五條 中醫醫院生活服務設施的建設,應該堅持社會化服務的原則。職工食堂、洗衣房等,應盡量利用社會協作條件統籌解決。
第十六條 中醫醫院業務科室設置及病床分配比例,應從實際出發,按照醫院規模、工作量和技術人員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應突出重點科室,把醫院辦成具有??铺亻L的綜合性中醫醫院。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與建筑標準
第十七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應從國情出發,區別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遵循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確定其建筑標準。
第十八條 中醫醫院建筑面積指標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藥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服務等輔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可參照表一。
表一 中醫醫院建筑面積指標(m2/床)
建設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門診人次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
建 筑 面 積 |
75~80 |
77~82 |
79~84 |
81~86 |
83~88 |
85~90 |
注:根據醫院建設規模、醫院所在地區、醫院結構類型、設計要求等情況選擇上限或下限。
二、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在總建筑面積中的比例關系,可參照表二。
三、當門診人次與病床數之比值與本建設標準取用值相差較大時,可按每一門診人次平均4~5 m2,調整門診部、醫技科室等建筑面積。
四、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可參照表三。
五、承擔科研和教學、實習任務的中醫醫院應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增加相應的建筑面積。
六、門診部、住院部的面積應根據中醫的特點,如針灸、推拿、康復、薰蒸等進行調整,有??铺厣闹嗅t醫院可根據??圃O置具體情況另行增加建筑面積。
表二 中醫醫院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比例關系表(%)
比 建設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
急診部 |
5.1 |
3.4 |
3.9 |
3.9 |
3.5 |
3.3 |
門診部 |
19.7 |
18.9 |
21.9 |
21.3 |
20.5 |
20.0 |
住院部 |
25.7 |
27.4 |
31.4 |
32.0 |
33.5 |
32.8 |
醫技科室 |
19.7 |
17.5 |
14.2 |
14.0 |
14.6 |
15.2 |
藥劑科室 |
12.0 |
10.6 |
7.4 |
8.2 |
7.2 |
6.7 |
保障系統 |
10.4 |
13.1 |
10.9 |
9.6 |
9.2 |
8.9 |
行政管理 |
3.7 |
3.6 |
4.3 |
4.5 |
4.8 |
5.6 |
院內生活服務 |
3.7 |
5.5 |
6.0 |
6.5 |
6.7 |
7.5 |
第十九條 門診樓、醫技樓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結構體系,其他建筑可采用磚混結構。
第二十條 中醫醫院建筑應以多層為主,醫院改、擴建用地特別緊張時,方可采用高層建筑。
第二十一條 建筑結構抗震要求應按乙類建筑設防。
第二十二條 中醫醫院的內外裝修和環境設計,應本著節能、環保的原則,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醫療建筑的行業特點和當地傳統建筑風格。
第二十三條 主要醫療用房的建筑設計和裝修材料參照國家現行的《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第二十四條 中醫醫院二分之一以上的病房,應有良好的日照。病房樓距南面建筑物應滿足日照要求。門診部、急診部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五條 中藥飲片加工應有挑選、清洗、晾曬或干燥、炮制、粉碎等相應的用房和設施。中成藥、輔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應的儲存區。以上用房應有防塵、防蚊、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這是施工質量的基本要求。提取、制劑、灌封、包裝用房應設必要的通風、空調、除濕設施。有條件的應設空氣凈化設施。室外下水道必須暢通良好,室內下水道應有可靠的液封裝置。
第二十六條 針灸科、推拿科等治療室、產房區嬰兒室、灼傷病房、血液病房、手術部、X光診斷治療室、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等房間,應設空氣調節裝置。
第二十七條 對空氣潔凈度、房間室溫都有特殊要求的手術室、術后監護、產房、監護病房、灼傷病房、中心供應室無菌間、以及高精度設備用房、動物飼養用房等房間,應設空氣調節裝置并考慮空氣凈化。潔凈手術室空氣凈化設施應符合《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
第二十八條 病房樓、門診、急診樓三層及以上應設醫用電梯,且不應少于二臺;有條件的地區二層、三層也可設電梯。病房樓應設污物梯。
第二十九條 中醫醫院的蒸汽、冷熱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專區專線供應。院內的管道應采取利于保養、維修和改造的措施。公用衛生間下水管道口徑應按一般設計規范計算結果加大一級,并應采取防堵、防滲漏、防腐蝕措施。主要管道溝應便于維修和通風。
第三十條 中醫醫院院區內應采用分路供電,必須具備不間斷供電條件。有條件的應采用雙路電源供電,同時應設自備電源。手術室、急診部、放射科、導管室、中央監護及血液透析室等供電不應間斷。
第三十一條 中醫醫院醫用及采暖鍋爐應按用汽設備總容量乘以高峰同時利用系數設置,且不宜少于二臺。
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院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防火應遵守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病人使用的疏散樓梯,至少應有一部是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樓梯,不論層數多少,均應為封閉樓梯間,高層病房樓應為防排煙樓梯間。
第三十三條 中醫醫院的建筑,應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建筑物無障礙設計,滿足患者對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中醫醫院必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放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中醫醫院的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及處置,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中醫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可參照表三。
表三 中醫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m2)
建設規模 |
床 位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日門診人次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
中藥制劑室 |
小型607 中型1429 |
大型2000 |
||||
磁共振室 |
300 |
|||||
CT室 |
261 |
|||||
X數字減影裝置室 |
309 |
|||||
血液透析室(10床) |
397 |
|||||
體外碎石機室 |
120 |
|||||
潔凈病房(4床) |
305 |
|||||
直線加速器 |
466 |
|||||
同位素室 |
535 |
|||||
ECT室 |
442 |
|||||
內照(前裝)、鈷60、 |
706 |
|||||
放射性治療病房(8床) |
223 |
注:本表未盡的大型醫療設備,可按實際需要確定面積。
第四章 總體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三十七條 中醫醫院的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環境的要求;院址應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衛生環境好、噪音較小、水電源充足的地方;并應離開托兒所、中小學等少年兒童密集的地區。從醫療工作需要出發,中醫醫院值班宿舍用地不宜遠離醫院。
第三十八條 中醫醫院總平面布置,必須分區明確,滿足功能、使用、衛生、防火、防災、隔離等要求。院內交通通道便捷,標識清晰,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室內采光、色彩設計應符合衛生學要求。
第三十九條 建筑物布置應盡量使診室、病室等主要醫療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風,為患者提供良好的醫療環境。
第四十條 中藥飲片、中成藥及滅菌制劑等用房的周圍環境應整潔、干燥、無污染。人流物流通道宜分開布置。
第四十一條 住院、手術、功能檢查等用房應有較安靜的環境,避免環境噪聲的干擾,特別是避免交通噪聲的干擾。
第四十二條 太平間、焚燒爐應設于隱蔽處,與主要建筑物應有適當的隔離。太平間應單獨設通向院外的大門,避免與出入院路線交叉。
第四十三條 營養食堂、鍋爐房、廚房、煎藥間、動物飼養房、發電機房、空調機房等與主要醫療用房、周圍院外房屋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并應處理好其聲、味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應注意用地范圍內環境、綠化和便捷的道路布置,協調好與周邊環境的關系。
第四十五條 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宜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適量的車輛停放場地。
第四十六條 新建中醫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5%,建筑密度宜為25~30%。
中醫醫院的改、擴建,應在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和設施的基礎上進行。對增加用地面積確實有困難的中醫醫院,改、擴建時可在滿足功能要求的條件下適當改變有關技術指標,綠地率不應低于35%,建筑密度不宜超過35%,建筑容積率不宜超過1.5。
第四十七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用地,應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切實做到科學、合理、節約用地。中醫醫院的建設用地應適應醫院功能要求,滿足使用、衛生、防火、隔離、交通等要求,同時應盡量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八條 中醫醫院建設應注意節約用地。保障系統及院內生活服務用房等盡量集中布置;互不影響的各種管線應共架、共桿、共溝布置;停車庫應合理選址。
第四十九條 中醫醫院建設用地面積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類規模的中醫醫院床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表四的規定:
表四 中醫醫院建設用地指標(m2/床)
建設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門診人次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
建設用地指標 |
120~140 |
115~135 |
110~130 |
105~125 |
100~120 |
95~115 |
注:①建設規模大于100而又介于表列兩者規模之間時,可用插入法取值。
?、谌丝诿芏容^大,用地緊張的地區宜采用下限。
二、單列項目房屋所需用地面積,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三、公共停車場的用地面積,應在床均建設用地面積外,按小型汽車占地25.5 m2/輛、自行車占地1.51 m2/輛的標準增加。停車的數量可按當地有關規定及其他實際情況確定。
四、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醫醫院,應在床均用地面積外,分別按每位專職科研人員30 m2,接納實習的附屬醫院按每名實習學生30 m2、教學醫院按每名學生25 m2增加用地面積。
第五章 醫院設備
第五十條 中醫醫院的設備配置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中醫醫院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按《綜合醫院醫療器械裝備標準》(試行)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執行。
二、首先配置臨床必需的常規設備及機械,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的可能并按有關規定合理配置。
三、中醫醫院的檢查設備應與醫療功能和服務能力相適應,參照西醫綜合醫院的設備標準配置。
四、應盡量滿足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設備的配置,并保證??茖2〉奶厥庑枰?。
第五十一條 中藥飲片炮制加工和制劑配制應符合國家藥監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病床、家具等裝備標準,應以實用為原則,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財力情況確定,可參照《綜合醫院家具裝備標準》執行。
第五十三條 中醫醫院的電話通信設備應與其建設規模相適應,水平應符合當地通信網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中醫醫院應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微機系統。400床及以上醫院宜設醫用閉路電視系統,院長室、醫教處(科)、各病區主任室設監視器和鍵盤。中醫教學醫院應有一個手術室設閉路示教系統。
第六章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五十五條 新建中醫醫院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評估或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時,可根據工程內容和工程價格有關變化的實際情況,參照本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的住宅平均建筑造價的2~3倍進行調整后采用。
第五十六條 中醫醫院工程建設工期定額可參照表五。
表五 中醫醫院工程建設工期定額(月)
建設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門診人次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
建設工期 |
8~12 |
16~22 |
24~30 |
注:①建設工期指從基礎工程破土開工起至全部工程結束并達到國家驗收標準止的日歷月。
?、诤涞貐^可適當延長工期,但最多不超過規定工期的20%。
第五十七條 中醫醫院每平方米基建三材消耗參考指標,可參照表六。
表六 中醫醫院每平方米基建三材消耗參考指標
材料 |
鋼材(Kg) |
水泥(Kg) |
木材(m3) |
磚 混 |
35~40 |
240~260 |
0.05~0.06 |
框 架 |
80~100 |
260~270 |
0.08~0.09 |
第五十八條 中醫醫院每床日水、電、煤消耗指標可參見表七。
表七 中醫醫院每床日主要消耗指標
建設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日門診人次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
水(t) |
1~2 |
||||||
電(Kwh) |
2~4 |
||||||
煤(t) |
0.005~0.007 |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五十九條 中醫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中醫醫院的特點,在參考綜合醫院編制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制定。
各中醫醫院可根據自己的醫療特色,適當增加或減少各類工作人員的比例,以適應中藥調劑、??平ㄔO、醫院發展等的需要。
第六十條 中醫醫院的經濟評價,應按國家現行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
附錄一
中醫醫院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組成內容
1、急診部:內科診室、外科診室、婦科診室、兒科診室、骨科診室、眼科診室、耳鼻喉診室、留觀室、搶救室、輸液室、治療室、醫護休息室、辦公室、護士站、收費室、掛號室、藥房、化驗室、功能檢查室、放射室等。
2、門診部:內科診室、外科診室、婦科診室、兒科診室、骨科診室、眼科診室、耳鼻喉診室、按摩診室、針灸診室、皮膚診室、中心輸液室、體檢中心等。
3、住院部:住院病房、產房等。
4、醫技科室:檢驗科、血庫、放射科、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手術室、病理科、供應室、營養部、醫療設備科、核醫學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辦公室、休息室等。
5、藥劑科室:中藥庫房、西藥庫房、中藥調劑室、西藥調劑室、中成藥庫房、中成藥調劑室、周轉庫、門診藥房、住院藥房、辦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統:鍋爐房、配電室、太平間、洗衣房、總務庫房、通訊機房、設備機房、傳達室、室外廁所、總務修理、污水處理房、垃圾處置房、汽車庫、自行車庫等。
7、行政管理:辦公室、計算機房、圖書館、檔案室等。
8、院內生活服務:職工食堂、浴室、單身宿舍、小賣部、營養食堂等。
附錄二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詞,采用“可”。
2 本標準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